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
发布人: 监督与评估    发布时间: 2019-05-30    浏览次数: 605

(赣农大发〔2019〕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指导,更好地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服务教学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对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由15至17人组成,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提名,按程序聘任,配备1名秘书。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退休校级、院(处)级领导、教授或副教授及退居二线并具有高级职称的院(处)级领导中聘用;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也可聘请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教师。教学督导员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任职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做贡献;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守纪律,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4.校内督导员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外聘请的督导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

5.退休后聘用的校内督导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有工作时间保证。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但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由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

第八条  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欠公正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可以提前解聘。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决议与决定,重点督导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的规范性;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每周完成2至3学时的听课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听课记录》,及时总结和反馈听课中发现的问题;

3.对本科教学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进行督促与评估,并提出督导意见;对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进行规范与督导;

4.参加教师教学推优、评优工作和教风学风评比工作;

5.参加教学检查和重大教学问题的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向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6.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加强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8.至少每两个月出一期督导通讯。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力

1.列席学校及教学单位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2.深入学校教学场所(课堂、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及教学管理单位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被督导单位应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材料,并配合督导工作;

3.查看与检查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案、批改后的考试试卷、学生成绩报告单、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有关教学文件资料;

4.有权制止教师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有权制止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有权制止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

5.有权向教学单位、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校行政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义务

1.教学督导组应根据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教学督导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应有记录、有交流、有反馈;

2.实行教学督导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教学督导员例会,每学期举行1次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副院长等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交流会;

3.了解和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报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执行学校有关文件,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赣农大发〔2010〕34号)同时废止。本条例授权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